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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区提请3项法律授权 探路海南自贸港法!
编辑:小陆 发布日期:2020-04-28 11:59:17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阅读 717 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4月26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这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一次为支持自贸区建设所作出的授权决定,同以往授权决定相比,海南自贸区得到的政策优惠更大。
而此次授权决定,也被认为是为万众瞩目的“海南自贸港立法”的进行探路。
海南可批准土地征收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海南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袁曙宏介绍说,草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款、第四十六条 款的有关规定,对海南自贸试验区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事项,由国务院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严格落实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确保海南自贸试验区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款的有关规定,在海南自贸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在严格实施引进种质资源的隔离与监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强风险评估和检疫监管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将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仅涉及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许可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基于海南海域情况及海南国际邮轮发展状况,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允许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主体在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及三亚、海口市人民政府依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试点经营主体和邮轮运营的监管。
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2024年12月31日前试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风险,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比其他自贸区更优惠的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2013年8月30日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为创新对外开放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推动“证照分离”改革,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海南自贸区获得了比其他自贸区更优惠的政策。上述2019年10月26日通过的《决定》已经包括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款的有关规定,取消了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级林草部门的审核,但保留了国务院林草部门的核发权。
此次的《决定(草案)》更进一步,拟将核发权从由国务院林草部门下放至海南省林草部门。
加快海南自贸港立法
除了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还在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这同样离不开法治助力。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前,舆论再次呼吁制定海南自贸港法。
在国家层面上,为一个地区立法,这是极其罕见的。此前,无论是深圳特区、浦东新区和雄安新区,都没有在国家层面上单独立法。
据海南日报报道,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海南代表团团长刘赐贵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力量对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界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开展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大会期间,海南代表团形成并提交了关于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议案,被受理为大会二号议案。
事实上,立法先行是国际一些知名自由港的成功经验。
迪拜通过立法,在自由区内取消股比限制,放松外汇管制,推行税收优惠,同时建立了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并适用英美法规则。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新颁布了《破产法》,在破产管理和债务重组上的制度创新已处于全球 ,高度便利化的市场主体进入与退出机制吸引了全球大量创新型企业前来投资创业。
新加坡1965年就制定颁布了《自由贸易区法》,对自贸区建设及管理运营作出全面制度安排。在此基础上,1969年制定《自由贸易区条例》作为《自由贸易区法》的实施细则,对自贸区内市场主体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海南省当前提出了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的思路。
中国南海研究院2019年一份调研报告认为,应加快“海南自贸港法”立法进程,科学配置立法资源,缩短立法周期,避免可能出现的长时间上位法缺失的现象。为确保海南自贸港建设在起步阶段即有法可依,可考虑采取“海南自贸港法”仅在顶层设计层面作原则性规定,后续再出台实施细则和阶段性修法的立法模式。
该报告还认为,在“海南自贸港法”出台前,由省人大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特区立法权基础上对海南自贸区、自贸港进行立法授权,明确海南自贸区、自贸港立法权的效力等级和立法权限范围。海南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授权和自贸区、自贸港实际建设需要,结合国际通行规则,对涉《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重要商事法律制定实施细则,做到市场主体的进入与退出机制率先与国际接轨。
事实上,相关授权决定可以视为今后立法的“探路”。2013年8月30日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此后就为2019年3月15日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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