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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立法初稿 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编辑:admin 发布日期:2019-08-07 09:38:12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阅读 655 次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立法初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其中规定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
据了解,《条例》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重点制度成果任务之一,已列入2019年海南省人大立法计划,结合今年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相关工作要求,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起草《条例》初稿,明确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留山水林田湖草独特的自然和田园风貌,保持村庄和民居景观特色。
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发送电子邮件,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截止时间:2019年8月13日,联系电话:65382261、65382260(传真);邮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408室,邮编570203;电子邮箱:zrzytfgc@163.com。
村庄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一)提出村庄发展定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主导产业方向等;
(二)落实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 基本农田控制线和村庄开发边界,以及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规划控制指标,优化村域用地布局;
(三)明确村庄总体风貌定位,细化产业用地、村民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确定村庄开发强度、规模和建筑风貌等管控要求;
(四)提出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要求,明确管制规则和措施;
(五)确定村庄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内容、措施和要求;
(六)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明确村庄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措施。
(七)划定村庄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等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规划近期实施的生态修复整治、农田整理、补充耕地、产业发展等项目;
(九)其他村庄规划管理需要的内容。
未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编制前款内容的,按照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根据发展需要,可以预留不超过现状建设用地规模一定比例的区域用于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并纳入村庄开发边界。
乡镇政府组织编制 村委会进行审议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下列程序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首先,乡镇政府在村内公示村庄规划,公示不少于30日,可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其次,村民委员会对公示后的村庄规划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第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讨论形成决定。
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等方式使用
《条例》规定,关于土地入市,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经依法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后,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作价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和个人使用。
在村庄开发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住宅建设以及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纳入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村民住宅建设。
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条例》规定,在村庄开发边界内,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禁止在村庄开发边界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
需要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准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后,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减批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在本村对可供申请的宅基地和已批准的宅基地宗数、面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鼓励保留适当前庭后院,前庭后院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具体宅基地及前庭后院用地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应持村委会出具意见
《条例》规定,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经村委会同意后,持宅基地使用证明、建房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向乡镇政府申请住宅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条例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可以持村委会出具的意见、建房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向乡镇政府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住宅规划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政府制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申请建设的,村委会不得出具同意建设的意见,乡镇政府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
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
《条例》规定,市、县、自治县政府可根据当地民族风格、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编制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标准设计图集,向村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村民住宅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鼓励住宅采用坡屋顶建设。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或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构筑物权利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本条例规定的土地和规划许可申请,实行一次性告知,未经批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将不动产登记纳入政务服务窗口办理。
巡查人员发现违反规划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置
《条例》规定,乡镇政府应会同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建立村庄规划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对现场实施监管,发现违反村庄规划行为应及时处置,制止违法后果扩大。
省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村庄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建立对本级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及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负责人村庄规划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
市、县、自治县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在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村庄规划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宅基地审批和核发规划许可证的,由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面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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