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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海南完善人才住房政策 给予购房和信贷支持

  编辑:小陆   发布日期:2019-03-30 09:16:26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南海网  阅读 1119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日前,海南省住建厅、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出台《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购房资格和信贷支持两方面对原人才住房政策进行完善。

随着人才引进工作的展开,人才住房需求出现了新的变化,如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总部企业随迁员工、引进的教师、医生等群体,由于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原因,暂未在海南申请落户,短期内无法在海南购房。为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对外招商引资,鼓励和支持引进总部企业,妥善解决好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吸引各类人才来海南创业就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出台了《通知》。

购房资格方面,《通知》明确,一是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购房政策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是按规定经海南省自贸区、自贸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海南工作、符合海南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

三是按规定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按规定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在海南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

四是经省委人才发展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候鸟”型人才),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海南(含中央驻琼单位)的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海南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

信贷支持方面,根据海南目前的限贷政策规定,外地户籍在海南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70%,购房压力较大。《通知》明确,未在海南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海南购买 住房,以及已在海南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海南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均享受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等待遇。

鼓励金融机构对引进人才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予以优惠。目前海南金融主管部门正在积极协调各大商业银行,对引进人才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予以优惠,且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和支持。引进人才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相关商业银行,享受住房贷款利率优惠政策。

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低息贷款,降低人才租赁住房成本。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出台的目的主要是改善营商环境,支持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优化人才居住环境,妥善解决好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以此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而房地产市场调控方面,海南将继续严格执行“全域限购”等调控措施,继续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政策不走样,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调控房地产,促进海南经济和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引进总部企业,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吸引各类人才来我省创业就业,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人才住房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解决总部企业人才住房问题

(一)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其随企业迁入海南的员工,购房政策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经海南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海南工作、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经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复核后,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

(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在海南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经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复核后,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

二、满足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基本住房需求

经省委人才发展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候鸟”型人才),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省(含中央驻琼单位)的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经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复核后,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

三、给予人才购房信贷支持

未在海南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海南购买 住房,以及已在海南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海南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均享受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等待遇。鼓励金融机构对引进人才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予以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低息贷款,降低人才租赁住房成本。

四、强化诚信管理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依规追究责任,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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