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您的当前位置:海南房产网 - 搜游居 > 房产资讯 > 房产新闻 > 海南买房可以落户吗?海南发布户籍改革实施细则

海南买房可以落户吗?海南发布户籍改革实施细则

  编辑:admin   发布日期:2017-07-22 16:59:04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391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于9月29日公布,海南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省外来琼人员积分落户制,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也进一步放开。海南发布户籍改革实施细则 外省人员积分落户

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现有《居民户口簿》不统一更换,居民要求更换的,可予以更换。

第三条本省户籍居民迁移至尚未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省份的,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城镇人口”或者“乡村人口”;迁出地派出所或者办证可根据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出具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本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省居民申请在儋州市登记常住户口,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三亚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二)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

第六条本省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括就业年限、住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年龄等指标。满分为100分。

1.就业年限积分。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2.住房积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琼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20分;本人在琼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者合法产权私有住房的,积10分。

3.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居住年限积分。在琼连续居住满5年的,积10分;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年龄积分。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的,积20分,41周岁至50周岁的,积15分,51周岁至60周岁的,积10分,61周岁以上的,本项不积分。

(二)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高分值为30分。获得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地市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县(区)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5分。

(三)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和守法诚信等指标。

1.凡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项(次)扣减10分。

2.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每项(次)扣减5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者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五)落户分值。落户分值为80分。计算方法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除分数。达到落户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请人工作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第七条高校毕业生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在本省落户: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本人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以后(含)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本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人才落户,按本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请在海口市、三亚市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在儋州市和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和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应当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填写《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同时提交就业年限、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连续居住时间、住房、居民户口簿、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按年度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提交增加积分的相关材料。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就业地县级社保机构、居住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个人申请向申请积分落户人员提供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租房情况、学籍等凭证和证明。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对申请积分落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和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基础指标分值和加分指标分值进行初步审核,两项积分达到80分的,将其材料逐级报至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两项积分未达到80分的,应当登记建档。

第十三条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基础指标分值和加分指标分值两项积分达到80分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现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发函核准其计划生育状况;必要时可向房管、社保、工商、税务、教育、司法、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人民银行海口支行等部门或机构和其它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函,对其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核查。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查询函后10个工作日内复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函查时间不计入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审批时间。

第十四条公民申请落户事项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落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当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落户地派出所或者办证应当予以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列明申请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受理公民申请落户事项,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审批;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应当在接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市、县公安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城市公安分局或者市、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者不审批决定。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接到城市公安分局或者市、县公安局审批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因情况复杂、调查核实确有困难,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结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市县(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减分数达到80分的,应当实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其落户分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应当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居住的,可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工作单位与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户口应当落在申请人工作单位集体户。

第十七条本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公民申请办理居住证,由其本人或者 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提交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领人发放《居住证领取凭证》,15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给申领人。

委托 居住证的,应当提供委托人、 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将有关信息录入海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当事人开具《暂住登记凭证》。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应当及时做好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旅业式出租屋、出租屋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机制。

十条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住证等证件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额外收取费用。

十一条本省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居住证卡体和样式由省公安厅统一确定。各市县公安局应当按照省公安厅确定的标准购置居住证底卡。

十二条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经公安机关查实,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决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告知原户口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户口恢复手续;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收回其居住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民警违规办理户口、居住证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条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镇,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与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和场部所在地视为镇区。

十四条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等住房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证明合法稳定住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及交费(贷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十五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十六条积分期间是指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积分落户申请之日至批准积分落户申请的时间。

十七条就业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者从事、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的时间。就业年限的计算,以被上述单位录用(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录用文件的时间,或者持有工商执照的时间为准。

累计就业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不同单位就业、阶段性就业或者从事、三产业累计的时间。

十八条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指居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

累计年限是指居民个人或者所在单位为个人阶段性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累计的时间。

十九条连续居住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的时间。

(一)申请人在本细则生效之前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资料包括: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犯罪羁押的时间证明;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幼儿园、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和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等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就业单位(个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就业人员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无业人员提供)等。

无业人员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不作为在三亚市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

(二)本细则生效之后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资料,以申请人在拟落户地办理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为准。

已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区,连续居住年限以居住证签注的有效期限计算;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尚未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区,连续居住年限以暂住证标注的有效期限计算。

第三十条加分奖项和荣誉称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颁发的奖项或者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是指本人在贷款、担保、合同履行及债务清偿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个人不良信用交易记录。以申请人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海口支行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是指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或者其他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刑事犯罪记录以公安机关提供的全国违法犯罪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是指申请人提交积分落户申请后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积分期间是否因犯罪获刑以公安机关提供的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配偶、子女、父母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DNA亲子鉴定证明,以及明确了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申领居住证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七条拥有产权合法稳定住所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审核批准后,设立单位集体户,发给集体户口簿,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园区人员申请落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园区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45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发布户籍改革实施细则 外省人员积分落户

《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于9月29日公布,海南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省外来琼人员积分落户制,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也进一步放开。

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现有《居民户口簿》不统一更换,居民要求更换的,可予以更换。

第三条本省户籍居民迁移至尚未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省份的,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城镇人口”或者“乡村人口”;迁出地派出所或者办证可根据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出具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本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省居民申请在儋州市登记常住户口,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三亚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二)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

第六条本省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括就业年限、住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年龄等指标。满分为100分。

1.就业年限积分。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2.住房积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琼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20分;本人在琼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者合法产权私有住房的,积10分。

3.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居住年限积分。在琼连续居住满5年的,积10分;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年龄积分。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的,积20分,41周岁至50周岁的,积15分,51周岁至60周岁的,积10分,61周岁以上的,本项不积分。

(二)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高分值为30分。获得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地市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县(区)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5分。

(三)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和守法诚信等指标。

1.凡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项(次)扣减10分。

2.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每项(次)扣减5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者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五)落户分值。落户分值为80分。计算方法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除分数。达到落户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请人工作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第七条高校毕业生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在本省落户: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本人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以后(含)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本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人才落户,按本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请在海口市、三亚市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在儋州市和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和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应当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填写《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同时提交就业年限、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连续居住时间、住房、居民户口簿、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按年度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提交增加积分的相关材料。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就业地县级社保机构、居住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个人申请向申请积分落户人员提供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租房情况、学籍等凭证和证明。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对申请积分落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和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基础指标分值和加分指标分值进行初步审核,两项积分达到80分的,将其材料逐级报至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两项积分未达到80分的,应当登记建档。

第十三条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基础指标分值和加分指标分值两项积分达到80分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现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发函核准其计划生育状况;必要时可向房管、社保、工商、税务、教育、司法、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人民银行海口支行等部门或机构和其它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函,对其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核查。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查询函后10个工作日内复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函查时间不计入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审批时间。

第十四条公民申请落户事项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落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当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落户地派出所或者办证应当予以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列明申请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受理公民申请落户事项,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审批;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应当在接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市、县公安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城市公安分局或者市、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者不审批决定。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接到城市公安分局或者市、县公安局审批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因情况复杂、调查核实确有困难,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结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市县(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减分数达到80分的,应当实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其落户分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应当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居住的,可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工作单位与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户口应当落在申请人工作单位集体户。

第十七条本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公民申请办理居住证,由其本人或者 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提交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领人发放《居住证领取凭证》,15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给申领人。

委托 居住证的,应当提供委托人、 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将有关信息录入海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当事人开具《暂住登记凭证》。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应当及时做好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旅业式出租屋、出租屋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机制。

十条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住证等证件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额外收取费用。

十一条本省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居住证卡体和样式由省公安厅统一确定。各市县公安局应当按照省公安厅确定的标准购置居住证底卡。

十二条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经公安机关查实,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决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告知原户口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户口恢复手续;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收回其居住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民警违规办理户口、居住证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条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镇,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与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和场部所在地视为镇区。

十四条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等住房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证明合法稳定住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及交费(贷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十五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十六条积分期间是指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积分落户申请之日至批准积分落户申请的时间。

十七条就业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者从事、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的时间。就业年限的计算,以被上述单位录用(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录用文件的时间,或者持有工商执照的时间为准。

累计就业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不同单位就业、阶段性就业或者从事、三产业累计的时间。

十八条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指居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

累计年限是指居民个人或者所在单位为个人阶段性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累计的时间。

十九条连续居住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的时间。

(一)申请人在本细则生效之前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资料包括: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犯罪羁押的时间证明;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幼儿园、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和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等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就业单位(个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就业人员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无业人员提供)等。

无业人员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不作为在三亚市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

(二)本细则生效之后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资料,以申请人在拟落户地办理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为准。

已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区,连续居住年限以居住证签注的有效期限计算;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尚未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区,连续居住年限以暂住证标注的有效期限计算。

第三十条加分奖项和荣誉称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颁发的奖项或者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是指本人在贷款、担保、合同履行及债务清偿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个人不良信用交易记录。以申请人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海口支行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是指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或者其他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刑事犯罪记录以公安机关提供的全国违法犯罪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是指申请人提交积分落户申请后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积分期间是否因犯罪获刑以公安机关提供的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配偶、子女、父母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DNA亲子鉴定证明,以及明确了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申领居住证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七条拥有产权合法稳定住所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审核批准后,设立单位集体户,发给集体户口簿,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园区人员申请落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园区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45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户口登记 城乡统一

  法制晚报讯 今天上午,国新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发布会,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等八部门负责人齐聚,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会上,黄明介绍,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

  此外,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意见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意见还指出,建立与统一和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同时,建立居住证制度,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黄明表示,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大目标是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暂时没有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意见指出,进一步调整户籍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100万—300万人口的城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落户;300万—500万人口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黄明介绍,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对于500万人口以上城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保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严格户口迁移政策 一城一策

  如何严格控制特大城市的人口?黄明介绍,首先,从户籍管理上就要先严格户口的迁移政策,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根据每个城市的情况来决定。调整、改进现行的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按照总量控制、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合理解决落户问题。

  与此同时,特大城市要科学定位、加快转型升级、适当疏散经济功能和其他功能,引导人口有出有进,努力使人口结构更加合理。

  对于未来,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介绍,在教育经费上,要求各地要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同时要加大财政对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专项奖励力度。

  同时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他们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


扫一扫或者搜索微信号:Lcy18876761354

海南房产网微信

长按识别二维码

免费看房热线(0898-66691855

QQ号: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远离城市雾霾,带上您最爱的人一起享受海岛阳光!

免责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其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内容真实性 负责。本站转载时会标明出处,版权归原载媒体和作者所有。如所载内容涉及侵权,请及时和本站联系删除。

更多大家关注的楼盘

  • 鲁能山海天

    鲁能山海天

    14000元/平方米

    文昌-月亮湾|海南省文昌市龙楼铜鼓岭国际生态旅游区内

  • 博鳌海御

    博鳌海御

    0元/平方米

    琼海-博鳌海景|琼海博鳌滨海大道

  • 官塘学院小镇

    官塘学院小镇

    14000元/平方米

    琼海-官塘温泉|海南省琼海市官塘白石岭风景区

  • 恒大金碧天下

    恒大金碧天下

    20000元/平方米

    儋州-滨海新区|儋州市白马井滨海新区

  • 石梅山庄

    石梅山庄

    23000元/平方米

    万宁-兴隆|万宁市兴隆石梅湾兴梅大道1号

  • 天来泉二期

    天来泉二期

    12000元/平方米

    琼海-官塘温泉|琼海市官塘温泉旅游开发区天来泉大道

  • 中国海南·海花岛

    中国海南·海花岛

    21000元/平方米

    儋州-滨海新区|海南儋州滨海新区滨海大道中国海南海花岛展示中心

  • 富力湾

    富力湾

    19000元/平方米

    陵水-香水湾|陵水县香水湾旅游度假区B区南段

  • 龙憩园中园

    龙憩园中园

    0元/平方米

    万宁-兴隆|海南省兴隆旅游度假区兴梅大道中段西侧

  • 龙栖湾新半岛

    龙栖湾新半岛

    33000元/平方米

    乐东 - 乐东县|乐东县九所龙栖湾

客服电话(24小时无假日)

0898-66691633

服务热线:0898-66691633 | E-mail:qinzhenjiang@qq.com | 地址: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部队车库旁 | 公司全称:海南中信宜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房产网版权所有 ©2016-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琼ICP备10000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