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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 子女离婚后归谁?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22 次
王某和陈某4年前结婚。婚前,王某的父母为儿子结婚购了一套商品房,还添置了不少大件家电。婚后,王某的父母又为儿子购了一套更大的商品房,并和小两口一起住在婚后购的房子里,两套住房的房产证上都是儿子王某的名字。婚后4年,王某、陈某性情不合打算离婚。王某父母不知道当初他们给儿子购的两套住房都属于谁?儿媳妇是否也能分得房产?
何义轩律师解答: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与,但父母明确表示与双方的除外。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中的该条规定 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购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由此可见,王某父母在王某结婚前为王某购的商品房和大件家电,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并且没有明确房产及大件家电是与王某夫妇双方的,应属王某的婚前财产,即属其个人财产。则离婚时陈某无权分得。婚姻法司法解释则规定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否则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对个人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则这些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那么,婚后购购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后为其购房出资,又没有明确是与一方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王某的父母没有明确婚后为王某购购的房子是与王某个人的,该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和陈某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父母只想与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小夫妻双方,则父母可在与时明确表示是与一方的,较好做一个与公证,也可以做律师见证,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而没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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