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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欠物业费新房主竟受牵连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80 次
原告
购了房却不能入住
2006年4月,刘晓英得知市中级法院要变卖处置罗湖区文锦北路某大厦的七套房产,经实地考察后,刘晓英觉得这几套房产有投资价值,遂前往法院咨询该房产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情况。法院明确告知,原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购方无关。
刘晓英放心地购下了七套房产,并于2006年9月15日办理了房产证书。但刘晓英没有想到,当她拿着房产证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方答复说:“房子不能办理入住手续”。再问,对方又说:“房子拖欠的各种水电、管理费没有付清前,不能办理入住”。刘晓英事后了解到,该物业公司把这几套房产作为保安员宿舍使用,入住人员还没有搬出去。
刘晓英找到市中级法院,法院向物业管理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然而事情仍没有解决。刘晓英于是将物业管理公司告到了罗湖法院。
被告
未阻止办理入住手续
庭审时,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辩称:“没有阻止原告办理入住手续。”
针对刘晓英提交的市中级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涉案物业的房产证,物业管理公司代理人认为,这不能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办理入住手续。并表示物业管理公司从未使用涉案的房产,刘晓英向法庭提供的照片,无法确认是涉案房产的照片,也不能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占用了涉案房产。
法院
物业公司应履行义务
经庭审,罗湖法院认定,刘晓英取得七套房产的产权证后,要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入住手续遭拒绝,遂向市中级法院反映情况。市中级法院向物业管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应协助房产的权利人办理入住手续,至于原业主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协助权利人办理入住手续。
依据上述事实,罗湖法院作出判决:物业管理公司为刘晓英办理入住手续,同时赔偿刘晓英经济损失7646元。(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物管有义务协助办理入住手续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晋燕认为,本案中,原告依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作为权利人,原告对该房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被告作为该房产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协助原告实现其所享有的这些权利,其中就包括协助原告办理入住手续。
新业主没有义务替原业主承担债务,物业管理单位以原业主欠费未获清偿为由拒绝新业主入住显然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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