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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重申:城镇居民不得购“小产权房”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23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要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通知明确,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通知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

  城镇居民不得购“小产权房”

  通知明确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购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国务院刚刚下发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严打闲置土地。新发通知透露出的信息则是:在严打闲置土地的同时,政府并不会给集体土地开口子,也不会给‘小产权房’开口子。”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说。他认为,土地调控的具体做法与经济工作思路一致,即通过土地来调控投资,“控增逼存”,调整土地供给结构,打击土地投资客。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实际上,为了把紧农村集体土地“闸门”,该通知还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作出了严格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要求,即使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也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严查“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行为

  通知还要求,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于2008年3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通知要点: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购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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