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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老城开发区征地补偿采用5年前标准 遭国土厅否决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琼海房产信息网  阅读 504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今年1月9日,人民网海南视窗报道了澄迈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在征用老城镇美且村土地时,在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问题上仍采用澄迈县2008年出台的标准,并未按照海南省新近出台的的有关标准引发村民质疑一事,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关注。

  近日,这一事件有了新进展,海南国土环境资源厅日前针对美且村村民质疑的征地补偿标准问题作出答复,该答复指出,2009年海南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各市县实施征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法定依据。

  据美且村村民林方光介绍,1988年前后,澄迈县某公司在炒地皮热潮中与美且村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协议,当时的协议签订的价格是每亩3500元,总面积是600多亩。该公司取得土地并将其进行平整后原本想转手牟利,后因泡沫经济破灭,该地块卖不出去,导致土地被长期闲置。

  “后来为了不浪费土地资源,政府部门就动员我们村的村民自筹资金在这块土地上恢复耕种。”林方光说,由于原有的水田已被破坏,只能种植经济作物,于是从2008年开始,他和其他村民合伙在原属于该村的耕地上种槙绿化树。其中林方光本人种植枇杷树6亩多(1128株);吴开东种植荷花心树2.8亩(940株);林升飞种植枇杷树7.4亩(1285株);林升苏种植重阳树3亩(696)株。

  2012年下半年,老城开发区和老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到林方光等人,称他们种树的土地被征用,要求他们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理。但只同意按照澄迈县政府2008年印发的《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口保税区区位项目调整用地有关问题的批复》澄府函[2008]50号文的标准进行补偿。由于这一标准过低,林方光等人提出质疑并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09]41号文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详见人民网海南视窗1月9日报道《澄迈老城开发区征地补偿用5年前标准遭质疑》)。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发给林方光的《关于征地补偿标准适用有关规定问题的复函》中称,“为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009年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09]41号,以下简称《标准》),规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凡在海南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按《标准》进行征地补偿。据此,《标准》是各市县实施征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法定依据。”

  关于风景苗木的补偿问题,该《复函》称,上述《标准》规定,涉及花卉、景观苗木、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因此,景观苗木可以采取委托评估或议价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该《复函》指出,根据《标准》关于“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必须按本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的规定,市县政府实施征地时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据悉,由于不服老城经济开发区在处理涉及自己土地征用补偿上的所作所为,林方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澄迈县相关部门在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违法。1月15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林方光诉澄迈县行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

  但在1月25日,在没有林业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老城开发区动用施工机械强行铲毁了其种植的近20亩景观苗木。目前,林方光等人已经就此向林业部门进行举报,要求依法追究毁林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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