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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无偿与亲属 三种情况不需要缴纳个税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99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日前,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了1月我市地方税收热点问题解读。上月,有77215人次向市地税局12366热线咨询各种涉税事项,房产捐是否要缴纳个税、与有购房记录的人共同购房如何纳税等问题,成为咨询热点。

不少市民关心,个人房产捐给亲属,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条规定,以下三类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人。

有市民询问,“甲某与朋友共同购购一套普通住房,该朋友已有购房记录,而甲某属头次购房,甲某可否享受头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回复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头次购购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购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购人均不适用头次购购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甲某不得享受头次购购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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